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善庆寺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2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C区骏业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600738X。
法定代表人:叶建梅。
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善庆寺,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沙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441203062185338D。
法定代表人:释耀兴。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鼎湖善庆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36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截止2021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被执行人货款本金73668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双方同意该款分十二期清偿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在每月20日前各支付63890元。案件受理费3139.48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2021年12月14日前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锋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蔡金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