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辽阳县宝藏寺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26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工业园C区骏业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600738X。
法定代表人:叶建梅。
被执行人:辽阳县宝藏寺,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隆昌镇郭家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0600738X。
法定代表人:贾月娟(释通善)。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9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价款604720元及以欠款为本金从2018年6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予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492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委托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反馈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少峰
执行员  蔡剑波
执行员  蔡金练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