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广东燕岩六祖古寺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3040号
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叶建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卓才,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文,广东新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燕岩六祖古寺,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负责人:宽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燕岩六祖古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婉文,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000元及违约金345600元[暂计至起诉之日(2020年11月12日)为345600元,违约金以24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每日按0.1%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万佛龛订购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万佛龛及配套设施,还约定了总价款、货款支付的时间节点、违约责任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生产和安装订购的产品,安装完成后,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安装完成后一年内支付剩余所有款项,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欠货款未付。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15年9月23日签订了订购合同,原告进行了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发现原告进行安装的工程质量有严重瑕疵,所以拒绝进行工程验收。当时双方约定由原告进行修复,待被告满意后再进行工程验收。在此过程中,原告进行过小范围的修复,但LED灯在使用一个多月后全部烧坏,被告要求原告重新布线施工,这时原告以多种理由拖延。直至原告多次更换涉案业务员,最终被告干脆无法联系到原告的业务员,被告只能另外找维修公司进行维修。被告认为,涉案工程未进行工程验收,谈不到工程款的结算,而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第3条,第一期款和第二期款被告已超额支付,第三期款项以工程验收为准,而涉案工程出现质量瑕疵迟迟未进行工程验收,所以该款项不应支付,也不涉及被告的违约责任。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万佛龛订购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万佛龛及配套设施,价款合共950000元;被告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原告合同标的产品组立安装完成,被告三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0元;原告安装完成后一年内以验收单完工时间为准,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所有款项即330000元;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万佛龛主体结构保修期为三年(LED灯保修期为一年),在保修期内免费维修(天灾及人为因素除外);被告按时足额支付款项,被告如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将视为违约,每逾期一日按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给予原告;等等。合同落款被告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人“宏行”签名。
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支付100000元。
2015年12月3日,“宏行”与原告签订完工通知单及验收单。
被告于2015年12月16日支付200000元、于2016年2月2日支付80000元、于2016年3月8日支付2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支付20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支付20000元、于2016年5月26日支付70000元、于2016年8月15日支付50000元、于2017年3月10日支付50000元、于2018年3月19日支付50000元、于2019年1月2日支付50000元。
本院认为,合同由“宏行”作为被告代表签订,其后相同的人员与原告签订合同项下标的物的完工通知单、验收单,代表的是被告的意见表示,对被告具有约束力,被告认为单据无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公章不发生效力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LED灯在一个余月时间内即全部烧坏,但未能提供任何通知原告修复的依据,且其后陆续支付余款,被告以质量问题抗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完工验收,约定余款于一年内支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余款24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原告请求计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每日千分之五计付标准过高,本院酌定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燕岩六祖古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40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违约金予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菩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28元,由被告负担3000元。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招伟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关凯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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