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1执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富镇钱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UNAC93。
法定代表人:李兴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关系),住址。
被执行人:耿其超,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大学/高中/初中/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耿其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送达报告财产令。现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及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如下:
1、本院经网络查控查询,目前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冻结,无其他剩余财产。
2、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委托传统查询,均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3、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目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目前新冠状病毒疫情亦无法采取拘留措施。
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已经对其一辆冀T×××××车辆的手续进行了查封。目前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无法采取扣押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冀098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