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蔚县文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1865号
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UNA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蔚县文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州镇东七里河村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69MA09A21YX5
法定代表人***,经理。
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蔚县文仁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蔚县文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蔚县文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