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1民初1206号
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富镇钱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UAC9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兴佳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