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206财保697号
申请人: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新盛水泥制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NDE9KX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梅泾村。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1WA9PY4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98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123824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米兰花园43-25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新盛水泥制品厂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新盛水泥制品厂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无锡市洛社镇石塘湾新盛水泥制品厂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