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2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5265291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重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5元,减半收取6497.5元,由上诉人山东佳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