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财保152号
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江阴得高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5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并用现金14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得高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整,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