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51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北集坡工业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泮树贵。
被告: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惠贞。
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万境财智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
被告: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区高创中心西塔**v>
法定代表人:朱红黎。
原告***与被告山东鲁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新方圆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矿地产(泰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