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1455号
原告:新泰市长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529T26。
法定代表人:刘灿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青云国际冷链智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205国道南、向阳路南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ER2243E。
法定代表人:高小传,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新泰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迎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16959828X5。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泰市长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青云国际冷链智慧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新泰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新泰市长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泰市长龄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武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