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

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198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龙居园。
法定代表人:刘刚,任总经理。
被保全人: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经济开发区汽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戴恒明,任董事长。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新泰市地基基础工程公司与被保全人泰安北方车辆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鲁0911民初667号案件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汪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