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创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971常州市创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02民初971号
原告:常州市创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任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常州市创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新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常州市天××区××室房屋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改组前为“常州戚墅堰电子设备销售中心”,于1992年7月与常州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份,购买位于北直街××丁单元××室房屋一套,并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公司交付了该房屋,由原告实际使用至今,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常州市城市综合开发公司于2003年4月变更为常州市常州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后又于2007年变更为常州市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常州市北直街××丁单元××室房屋未办理原始产权登记,且原告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相关材料欠缺,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告对该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本案中诉请确认涉案房屋产权,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州市创新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