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超杰科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613号之一
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超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洋,经理。
被告:**,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60元减半收取计2753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金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