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3财保997号
申请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507室(齐赛二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