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5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被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回转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依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3执复48号执行裁定书,***可参与(2018)鲁0303执3262号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伟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分配,经过法官专业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于2022年05月09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因财产分配方案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为节省司法资源,本院将该案终结执行。待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案件审结后根据其结果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03执5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赵玉新
二0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