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恢5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荣洋,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鲁0303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之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月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月22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鲁0303执恢5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