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执异128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女,1988年9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

法定代表人荣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江泉,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鲁0303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执行异议。***对裁定不服,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03执复15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19)鲁0303执异6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为此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将**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顶账给申请执行人。异议人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2018年8月28日,该院作出(2018)鲁1002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书,异议人于2018年9月向该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参与分配,同时亦给本院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员邮寄送达了对分配方案所提异议的申请,但本院在没有给异议人及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任何答复的情况下,涉案房产也没有通过拍卖程序,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严重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要求本院撤销将张店区××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的房产(房产证号:淄博市张店区字第01-××2)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协议;要求对涉案房产参与分配。

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法院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未按生效文书的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遂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326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委托拍卖机构对**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1-××2)进行了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流拍价157.31万元抵偿部分欠款。2018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8)鲁0303执3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解除、撤销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01-××2,面价116.29平方米)的查封和抵押;二、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号金石晶城2号楼2单元11层东户房产(产权证号01-××2,面价116.29平方米)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超杰科贸有限公司)(91370303758286989G)名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超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超杰科贸有限公司)(91370303758286989G)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向淄博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3月7日,因本院采取各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到位1573100元,尚有5695500元未执行,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本院依法作出(2018)鲁0303执32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18年7月2日,***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对**提起诉讼,2018年8月28日,该院作出(2018)鲁1002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向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参与分配,该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发函,要求参与**名下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给该院回函,告知其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不能参与分配。2019年3月5日,该院作出(2018)鲁1002执29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8)鲁1002民初40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综合上述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所查明的情况,本院所查封、处置的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店区××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系其主要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在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被执行完毕前,已经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应依法受理。本院对涉案房产的处置是通过公开拍卖进行的,因拍卖流拍,而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抵债,并非通过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而完成,故异议人要求法院撤销将涉案房产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和解协议的请求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所提的执行异议部分成立,***可以参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张店区人民西路××号金石晶城×号楼×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1-××2)的财产分配。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赵玉新

审判员  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