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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37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西六路7号;电话:186××******。 法定代表人荣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苗家窝社区奂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沃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鲁0303诉前调确3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如下: 1、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法院电子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2、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3、2022年9月1日、9月2日、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2年9月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9月2日,上述财产如果需要续行冻结,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5、2022年11月2日、11月26日、12月27日,本院又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2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传唤其公司实际控制人到庭。 7、2022年12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2年12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职权穷尽调查措施,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程序和调查情况均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鲁0303执37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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