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36号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293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