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839号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293XR。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