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57号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293XR。
法定代表人:黄继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锂电标准厂房园经发大道****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JN3616。
法定代表人:黄来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审查后发现,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江西好美声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准确,经查实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825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鹭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