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2925号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293XR。
法定代表人:唐熠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1994年1月26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黄 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