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1962号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425293XR。
法定代表人:黄继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币25元,由原告宜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鹭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呈敏
代书记员 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