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202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3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94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4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陈丽娟,女,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谭广彬,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5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曹**辉,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女,194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杨铬志,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嫦,女,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诉讼代表人:***、***、***、***、***,身份情况均同上。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第三人:***,男,195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第三人:广州同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518号102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与被告**、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安公司)、第三人***、***、广州同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与原告***、***、***、***、***、***、***、***、***、***、***、***、***、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被告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与第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同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20年9月19日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及《电梯采购合同》;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建电梯工程款55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2年7月11日为9779元);3、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违约金130000元;4、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与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受理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如下:因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住宅需加建电梯,故2020年9月19日原告***、***与***等人作为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的业主代表与机安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承建原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的电梯项目工程事宜,约定电梯工程项目总造价为65万元。2021年5月5日,积德花园***栋的业主代表***就加装电梯事宜与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供应制造厂家为东南,型号为LEHY-MRL的电梯。预计交货时间为2021年7月,被告提供设备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根据合同约定多次向被告机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工程、设备款合计65万元。但被告于2022年1月17日提供给原告试运行的电梯型号并非合同约定的制造厂家为东南,型号为LEHY-MRL的电梯。试运行期间(包括但不限于2022年1月22日、2月6日、2月13日、2月16日、3月5日、3月13日、3月14日),该电梯事故频发,无故坠落、经常打不开门困住人员、无法正常使用,还导致住户产生巨大心理阴影。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原告足额支付工程费用,被告却未遵守合同义务提供符合质量与型号要求的电梯,欺诈原告电梯为东南,却提供其他品牌且无质量保障、有安全隐患的电梯供原告试使用,被告无法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577、585条之规定及承包合同第7.2条、第9.2条、第10.2条的约定,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退还工程款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及保险费、受理费的法律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机安公司辩称:第一,本案加建电梯承包合同以及电梯安装工程,被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解除合同情况,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涉案电梯工程和电梯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我方提交了两份关于电梯的检测报告,足以证明电梯和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而且电梯已经交付给业主使用,费用扣除10万块退回给业主,业主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电梯工程的费用。第三,关于电梯的牌品的变更问题。被告在2021年6月,和业主代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将东南电梯变更为现代电梯,双方的变更电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已经履行完毕。2021年10月,电梯到达业主小区的现场,没有任何业主提出变更品牌的意见。2021年12月,***在业主群里将***与我方协商变更电梯的事宜通告给全部业主,也没有业主提出反对意见。2021年12月,案涉电梯完工,并且在2022年1月份取得了合格证。2022年1月17日,我方将电梯交付给业主。全部业主对上述均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截止至今,电梯在使用过程中也没有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原告的诉求根本没有事实支撑,不存在解除合同、退回款项的法律依据。第四,关于东南电梯变更为现代电梯,现代电梯是全世界排名前十,而东南电梯根本排不上前列,所以现代牌电梯无论从性价比还有使用性能,更符合小区的实际情况,都是比东南电梯更加优越,是东南电梯的升级版。而且现代电梯价格也高于东南电梯。所以在更换电梯方面,我方是完全出于更有利于原告的利益考虑。从这点来看,也不存在解除合同一说。 被告**辩称:加装电梯是受规划局审批所限,不是想装什么电梯就能装什么电梯。***栋这里因为受位置所限,井道偏小,采用的电梯是非标电梯。最初选东南电梯是因为东南电梯可以满足井道条件,但是签合同时也跟业主说明,尽量选择大品牌。原告当初要求日立广日,但日立广日满足不了井道要求。安装过程就是用以东南电梯的名义走前面的流程,走完以后应该是6月份左右,被告还一直在寻找比东南电梯好的品牌。后来就找到现代电梯可以满足井道需要,被告就跟***协商,告知现代电梯也能满足井道条件并询问是否更换品牌?***就问现代电梯的情况,被告也将现代电梯的情况告诉对方,称现代电梯是韩国独资的世界大品牌,被告认为现代电梯会优于东南电梯,性能也比较优越。***说没问题并问大品牌会不会要加钱?被告说没问题,钱不需要加就尽量给原告换,对方就同意了。所以才更换为现代电梯。 第三人***、*****:我方完全免费义务为各业主加装电梯,现电梯安装事宜已全部完成。 第三人同德公司**:2020年中旬,积德花园***栋部分业主以口头形式向我司表达加装电梯的意愿,我司回应该楼宇结构合理,符合加装电梯要求。该电梯没有占用绿化带及楼宇外部公共区域的情况,且相关工程按国家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上述***栋加装电梯事宜由业主自发组织及自主集资,后期电梯管理一直委托第三方负责,没有交付给我司管理。原告***、***及***等人作为积德花园***栋的业主代表与机安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等事宜,我司并未参与。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与我司无关。 被告机安公司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2020年9月,我司承建原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我司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依照前述协议约定,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10万元,故提起本案反诉。 原告***、***、***、***、***、***、***、***、***、***、***、***、***、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对反诉共同辩称:被告要求原告支付10万元,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而且根据被告提交的协议书及原告提交的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返还10万元,即退10万元,主要是基于双方的工程合同第八条,即涉案的电梯没有经过合格的验收,没有得到达到验收标准不符合使用要求。所以被告才向原告返还这10万元。关于其他款项,原告已经在本诉中提出了主张,根据本案的第三人***、***所提交的证据,责令整改通知上备注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案的电梯发出的责令整改的理由是没有相关的使用权。在发出该整改通知以后,全体业主在2022年4月12日进行封梯,至今未使用,因此涉案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涉案电梯由于被告的单方更换牌子,不管更换后的品牌、性能如何,但是均违反了契约精神。被告单方私下与第三人***的沟通过程,全体业主均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不予追认。因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已经构成违约。被告更换的电梯在全体业主试用期间屡次发生各种故障,导致了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对全体业主的生命安全构成重大的威胁。因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交付的标的,未达到安全使用标准,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反诉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驳回反诉诉求。 第三人***、***对反诉**:第三人已完成了电梯安装事宜,也按照义务履行了付款。接下来的工作是由各业主的维修委员会代表小组来进行,我方无权对此进行追认。 第三人同德公司对反诉**:本案是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电梯采购合同、银行转账流水、收款收据、***、协议、电梯故障微信反映记录、电梯运行故障视频、电梯维修检测视频、电梯维修照片、维修记录登记、维修人员工作证、被困人员情况说明、报警回执、身份证、录音、录音翻译文件、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发票、加装电梯申请函、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委托书、积德花苑***栋电梯IC**取记录表、电梯资料交付、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提示、电梯维修记录、全世界前10名电梯牌子、工商银行汇款电子回单、加装电梯申请函、收条、照片及微信群聊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本院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机安公司具有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2020年9月19日,广州市白云区积德花园***栋业主代表***、***、***、***、***(共同作为甲方)与机安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积德花园***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含税总价为65万元。2.2,总价包括加装电梯井道(含基坑)建设、连廊及通道建设、电梯设备及装卸、安装调试、检测及验收、验收合格之后及保修期内服务和备品备件发生的费用。2.3此合同总价为完成项目范围内所有工作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采购材料设备、运输、装卸货、现场搬运、成品保护、土建、安装、临水临电、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协调、人员培训、技术服务、调试、通过验收取得合格证、质保服务、利润、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5.1.1,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甲方仅提供设备存放地点,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在乙方负责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6.1,总工期为电梯通过质监局验收应在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及工程款项如期支付后150个自然天内完成。7.1.1.5,甲方进行有关电梯在政府部门的申报以及验收工作,乙方协助(乙方承担电梯申报检验和验收过程产生的费用)。7.2,验收交货。在电梯安装完毕后必须及时报请有关部门验收。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失。8.1,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后3天内支付乙方报建手续费30000元,其中合同签订3天内支付15000元,获得建筑规划许可证后3天内支付15000元。8.2,甲方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后3天内支付65000元。8.3,甲方在乙方施工机械进场3天内支付130000元。8.4,甲方在电梯井达到±0.00标高3天内支付乙方130000元。8.5,甲方在电梯井达到4楼平面3天内支付130000元。8.6,甲方在电梯井完成封顶3天内支付65000元。8.7,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3天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余款作为工程结算款。9.2,合同设备质保期自本合同电梯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之日起计算12个月或电梯发货之日起计算18个月,以先到为准。免保期内非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乙方负责电梯电梯包修、包换、或包退(实行三包服务),并承担相关费用。10.2,如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单方无故解除合同,除另有协议外,违约方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如有其它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另行赔偿;等等。合同附件《乘客电梯技术规格表》记载电梯参数、井道规格、轿厢尺寸等内容。合同附件《工程内容》记载设计报建费用3万元,设备、基础、基坑、主体、廊桥共62万元。 同日,***、***、***作为业主代表书写加装电梯申请函,欲递交至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5日,积德花园***栋业主代表***(甲方)与机安公司(乙方)签订《电梯采购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LEHY-MRL东南牌电梯1台,单价25万元,预计交付时间为2021年7月,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验收应在甲乙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6.1,乙方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合同附件的要求。6.3,因设备的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的,由广东省广州市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设备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10.3,乙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的违约金。 原告通过***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款项,分别于2021年2月1日支付15000元、2021年6月8日支付15000元。原告还通过***的银行账户向被告支付款项,分别于2021年6月8日支付26000元、2021年7月9日支付65000元、2021年8月5日支付130000元、2021年9月18日支付130000元、2021年11月30日支付88500元、2021年12月7日支付20000元、2021年12月24日支付9400元、2021年1月19日支付100000元。上述款项均支付到**的银行账户。 机安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收据内容分别为2021年2月3日收到电梯报建手续费15000元,2021年5月30日收到加装电梯报建费15000元,2021年5月30日收到加建电梯第三方施工图审查、第三方工程监理费52000元,2021年7月30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130000元,2021年9月18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130000元,2021年11月30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迁移电缆水管等)23500元,2021年11月30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65000元,2021年12月24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不锈钢大门、地面等)29400元,2022年1月15日收到加建电梯工程款95000元。另外,2021年11月23日,案外人广东立昂科技有限公司向白云区***54号业主(***等)开具发票,记载为搬运设备5130元及9990元。 2021年10月8日,电梯设备到达原告小区现场。 2022年1月5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出具电梯监督检验报告,记载使用单位***,安装地点为***54号,制造单位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合格。 2021年12月24日,***在38幢同意加装电梯微信群中发布电梯安装照片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照片,并发送信息称“东南电梯的设计尚未改进,电控箱摆在九楼连廊,电梯轿厢内只有单边控制按钮板,电梯公司**来电告知娟姐,话上海现代电梯更好、牌子更响、娟姐曾顾虑大牌子要否补钱,对方话唔使,咁就无问题,现代电梯与41幢的广日电梯,设计基本一致,均使用双控板,即两边门都可按键,单边按就单边开与关……”。2022年1月13日,有不同业主在群中回复信息称筹委会人员辛苦了。2022年2月27日该微信群被群主***解散。 2022年1月17日,机安公司与原告的业主代表办理电梯交接事宜,同日,***栋业主开始领取电梯卡。 2022年2月19日,机安公司及**签署***,记载电梯于2022年1月17日交付业主使用,现电梯尚需全面检查维修,进行试运行调试,初定三个月。三个月后请质监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一年三包期从双方办理手续之日起计算。 同日,***与机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将承包合同第8.7条之款项2日内退回甲方账户;甲方在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2日内支付上述款项给乙方。 同日,机安公司向相关材料移交给***,包括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梳理表、承包合同、产品合格证、物流运输出货单、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报建图等。被告主张电梯安装后需要原告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所以在移交资料中向原告提交了质监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梳理表,但因原告没有办理该证,从而导致被质监部门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庭审中表示不清楚需要去办证所以没有办理。 2022年2月20日及21日,**将100000元转账至***账户内。 2022年2月21日,原告方人员与被告进行沟通,**解释为何更换电梯品牌,称“***栋我同他们说,现在你们报装的时间,签合同之后报就报装,叫他报装,最低次就是东南梯,如果找到好梯,我就帮他们做,如果找不到,我就没办法了,东南,就是这样咯。最后呢,签了合同,报装批了以后呢都是在找梯”。原告方人员称“如果梯没问题,大家都不会去追的”。 2022年3月15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记载因使用未取得使用登记书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于2022年4月15日前改正。 2022年3月21日,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珠海检测院出具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记载使用单位***,设备使用地点为积德花园***栋,制造单位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评估结论为发现该电梯Ⅱ类风险(资料项)1项,安全等级为三级。建议:使用单位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电梯运行管理制度,完善故障记录及日常使用记录,办理使用登记。 2022年4月2日,原告方在电梯处张贴通知,记载由于安装的电梯与合同签订的电梯品牌不相同,且电梯多次注停、困人等一系列问题未能解决,经绝大多数加装电梯业主开会决定,围蔽使用。 原告为证实电梯存在故障频发的情况,出示以下证据:1、微信通讯记录,显示2022年2月6日、2月17日、3月13日分别有人发送信息称电梯发生故障。2、电梯监控录像,显示2022年3月13日、3月14日、3月20日发生故障,以及维修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修的视频。3、电梯维修记录本,显示***记载2022年3月13日晚电梯停6楼、9楼,维修人员上门维修;2022年3月14日早上维修人员进场,经检查,发现6楼前门厅门关不到位,现故障原因已解决。4、情况说明,***栋408、602、904、605的业主出具,记载2022年1月20日、2月18日等时间电梯均出现停梯故障,且408房业主有报警。5、报警回执。显示由***于2022年1月20日报警。被告对上述证据1、2、4、5不予确认,认为无证据证实是电梯自身出现质量问题;对上述证据3真实性确认但认为属于电梯的正常保养。 2022年3月16日,***、***、***、***、***与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因与机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律师费25000元。同日,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向甲方等人开具律师费发票,金额为25000元。 2022年3月28日,***、***、***、***、***(共同作为乙方、委托人)与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因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甲方同意有偿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所提保全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诉讼保全金额为1060000元,担保费3000元。2022年3月29日,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乙方等人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金额3000元。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更换电梯品牌且更换后的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办理验收,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主张业主是在电梯出现故障后才发现电梯品牌更换为现代,但确认电梯内部有电梯品牌的显示标志;认为电梯出现故障还因为电梯井的设计不规范,经本院释明原告不申请在本案中对电梯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同时原告认为即便现代电梯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同意使用,仍然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主**装电梯事宜一直均是与业主代表***沟通,2021年6月底便询问***是否需要更换电梯,***同意更换;电梯安装后质监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因为原告没有办理使用登记证,并非电梯质量问题,且在质监部门发出通知后,被告已对电梯再次检测评估,检测得出电梯质量符合质量要求。第三人***、***主张加装电梯筹备事项业主代表为其二人与***,***一直很少沟通,主要是***与被告进行沟通;2021年6月底,被告告知***找到了大品牌、功能更好的现代电梯,***询问是否会增加费用,被告称不用增加,***随后将此事告知了***,二人想着更大品牌、更多功能还不用增加费用,对大家是好事,就没有和大家公布这件事;但之后电梯运到小区内,安装过程原告都能看到电梯品牌直到办理完电梯费用结算,均没有人提出异议,只是在电梯出现故障后才开始指责其二人。 另查,被告机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合同解除。原告主张被告更换电梯品牌且更换后的电梯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办理验收故主张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更换电梯品牌是与原告的业主代表协商一致进行的更换,至于业主代表有无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对于被告而言无从得知,在业主代表同意被告更换电梯品牌的情况下,应视为被告更换电梯品牌已取得原告的同意。因此,原告现以被告更换电梯品牌为由解除《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已安装的电梯现已取得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合格,且在质监部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再次评估仅存在资料缺陷,并不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原告仅出示电梯故障视频及照片无法反映电梯在使用过程中的全部状态,现原告亦未申请对电梯质量进行检测,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原告主张电梯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办理验收,《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方负责进行有关电梯在政府部门的申报以及验收工作,被告机安公司提供协助并承担费用。现被告机安公司已于2022年2月19日将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资料移交给原告方的业主代表***,现***确认没有进行办理使用登记证,因此,未能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责任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机安公司。因此,原告依据上述理由主张解除《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双方应共同协作办理特征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由被告对电梯进行售后维保服务。因原告业主代表已与被告机安公司于2021年6月底协商变更了采购的电梯品牌,因此原告业主代表与机安公司签订的关于采购东南牌电梯的《电梯采购合同》在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电梯标的物时即已解除,故本院确认《电梯采购合同》已于2021年6月31日解除。 关于返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本院已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承包合同》未能达到解除条件,而《电梯采购合同》已解除,原告支付的东南牌电梯采购款已变更为支付现代电梯采购款,且被告机安公司实际也已完成了变更后的电梯的建设及安装,且电梯井检验检测符合质量标准,现仅因未能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导致被责令整改,并非电梯实际无法使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电梯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工程违约金。原告现主张被告未能履行合同故要求被告支付20%的违约金,根据本院上述认定,被告实际已按照双方协商后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仅剩需原、被告共同办理的使用登记证尚未办理,不能认定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律师费及保险费。原、被告的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对方律师费及保全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及保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关于反诉诉讼请求。被告机安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受理费,本院裁定视为机安公司撤回反诉请求,不再另行出具民事裁定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与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签订的《电梯采购合同》于2021年6月31日解除; 二、驳回***、***、***、***、***、***、***、***、***、***、***、***、***、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1995.53元、保全费4618元,由原告***、***、***、***、***、***、***、***、***、***、***、***、***、陈丽娟、***、***、***、***、***、***、***、***、***、***、***、***、***、****、***、***、***、***、***、***、**、***、***、***、***、***、***、谭广彬、***、***、***、***、曹**辉、***、***、***、***、***、***、***、***、杨铬志、***、***、**、**嫦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