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127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东路**2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
原审被告: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之**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梧州市。
原审第三人:***,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上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以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均同意***撤回起诉。
另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提交《声明》,愿意承担本案二审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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