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20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07号之一2号楼1007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2604(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机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东蓝堡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依法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中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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