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7338号之一
申请人: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金云路工业园区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689198570Q。
法定代表人:钱金愉,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发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X0A188A。
法定代表人:石大龙,职务总经理。
原告***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超宇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5310.3元的财产。本院依法对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了保全。现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反映因其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其经营,申请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32×××20账户中的485310.3元款项,并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2×××20账户中的485310.3元款项;
二、在上述款项足额冻结之后,解除本案对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潘 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婧婧
书 记 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