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1民初4965号
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边城镇光明中小企业科创园81号。
法定代表人:庞菊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琳,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马集镇金营村金云路工业园区198号。
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天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万顺新富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封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婷
书 记 员 赵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