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与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5758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438号和平饭店17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新闻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减半收取1658.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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