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4709号
原告: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纬十八路。
法定代表人:李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新闻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魏文雯。
原告江苏顺泰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高 阳
人民陪审员  宋本喜
人民陪审员  顾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周 俊
书 记 员  张 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