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8369号 原告: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立国,甘肃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化立国,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0000元,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LPR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息付清为止。(计算至2022年9月20日利息18611.51元)合计318611.51元;2、本案一切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7日,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判令所请。 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利息过多,愿意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准确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甘肃亿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主张,被告没有异议,且愿意偿还。原告的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的利息18611.51元,并未超过以借款本金300000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利息18611.5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掖市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承担利息18611.51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合计318611.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支付上述未履行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9元,减半收取3039.5元,由被告甘肃亿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30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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