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

2420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91民初2420号
原告江苏双某给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某给排水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东威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阳、彭亚丽,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跃、王明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二次增压供水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二次增压供水设备交付、安装义务,但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未能及时向原告金东威置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已经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主张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偿付货款402000元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认可差欠款项金额为402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主张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未付款额日3‰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有约定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陈述计算违约金的方式即从有利于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的利益出发,根据2016年6月27日供货合同的付款方式必须要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份验收报告在2018年9月7日取得,而第一份合同的约定少算了7年,故主张违约金起算点为2018年9月7日。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主张该违约金的起算点更具有客观性和合理性,故本院确定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40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损失。对于被告金东威置业提出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将两个工程的工程款在一个案件中一并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辩解意见。本案中,两份供货合同以及合同所供的设备相同,差欠货款的事实明确,同一个请求有两份合同构成并不违法,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本院予以一并处理,并无不妥,故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主张代理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虽双方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因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存在违约,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本院根据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对代理费20000元予以认定,被告金东威置业公司应予以承担。 综上,原告双某给排水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将在裁判说理中予以详细阐述。 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9月18日。甲方金东威置业公司与乙方双某给排水公司签订《柏某花园1~17#楼接水工程二次增压供水设备购销、安装合同》,合同就项目名称、供货方式、设备名称、数量、价格结算及付款方式、供货安装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其中约定供货方式:成套设备供货现场组装。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本项目固定合同总价为108万元,费用范围包括甲方提供的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的《柏某花园1~17#楼接水工程二次供水技术方案及设计要求》图纸中所要求的泵房二次增压供水设备供货、现场组装及伴随服务,此总价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的20%,所有设备进场后再付总价的40%,安装调试通水运行并取得相关单位验收报告后付至总价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满后1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供货期要求:合同工期从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后4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及伴随服务,确保组装、调试、验收合格。违约责任:甲方2013年10月15日前提供给乙方可施工的工作面,乙方必须克服一切困难在2013年11月17日前保证泵房设备通水运行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否则每耽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价3‰赔偿甲方损失。 2016年6月27日,甲方金东威置业公司与乙方双某给排水公司签订《鹏润花园项目二次增压供水设备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名称,供货方式,设备名称、数量,结算价格及付款方式,供货期要求,甲乙双方责任等内容,其中约定本项目固定合同总价为120万元,费用范围包括甲方提供的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的《鹏润花园接水工程二次供水技术方案及设计要求》图纸中所要求的泵房二次增压供水设备供货、现场组装及伴随服务,此总价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某给排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安装义务。金东威置业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案涉二次增压供水设备已经使用。 2016年12月6日,双某给排水公司与金东威置业公司签订对账单,确定金东威置业公司差欠案涉柏某花园合同款202000元。2018年2月7日,双某给排水公司董事长向案涉工程的负责人丁某发送短信催要鹏润花园与柏某花园的剩余款项。2018年12月18日,建设单位城南投资公司为金东威置业公司代为支付了案涉鹏润花园设备款50万元。根据庭审陈述以及合同的标价,现金东威置业公司差欠双某给排水公司合同价款402000元。因金东威置业公司未能及时支付上述款项,双某给排水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2020年8月11日,双某给排水公司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代理费20000元。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某给排水公司向本院申请查封金东威置业公司价值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本院依法予以查封。
一、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2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81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85元,由被告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红霞
书记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