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

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738号
申请人: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办事处新华路1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路紫金国际大厦(B)。
法定代表人:孟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双某给排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双某给排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双某给排水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盐城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1745元,由申请人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许冬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