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30456A,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叶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苏099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20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0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起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江苏双益给排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815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85元,由被告江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
2、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3、2021年5月10日,本案承办人员到被执行人判决书载明的住所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4、2021年6月30日,经查询关联案件,***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大多进入终本程序。
5、2021年8月20日,通过线上委托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J×××××的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从2021年8月20日到2023年8月19日,因未能找到该车,故无法处置。
6、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路东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因我院轮候查封,故无权处置。
7、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8、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将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