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德州宝雅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711号
原告: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留智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314省道以北,经四路以东,纬四路以南,经五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张建农,总经理。
原告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鑫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