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24民初3号
原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腾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原告宜兴市铭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预交38800元,退还原告19400元)。
审 判 长 刘宝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李 辉
书 记 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