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初27号
申请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8-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口泉乡落里湾村11号。
法定代表人:***。
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总价值为人民币181273057.0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1273057.08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冻结财产限额总计为人民币181273057.0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准予保全的财产
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准予保全的裁定,案号(2023)京03民初27号。经法院审查,保全财产如下:
一、冻结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大同煤都支行营业室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煤炭支行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大同市煤炭支行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对同煤大***煤矿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人民币181273057.08元[合同名称:甲方同煤大***煤矿有限公司与乙方大同煤矿集团大地选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晋能控股煤业集团大地选煤工程(大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的《同煤大***煤矿有限公司塔山选煤厂生产运营承包合同》]。
以上冻结财产限额总计为人民币181273057.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