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03民初2496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8-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2015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杨楼孜镇阜口路文化东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81515204Y。
负责人:上官永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得群诉***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芬雷选煤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调解解决该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