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926执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耿马金誉绿化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耿马自治县(***诊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林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耿马金誉绿化苗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926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未按照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耿马金誉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651353.40元,由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914.00元。
因本院立案执行的案件中,被执行人耿马东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件共有七件,案号分别为(2017)云0926执4号、(2018)云0926执2号、84号、88号、92号、114号及本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与(2017)云0926执4号案件并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926执49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