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1221号
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东鄱村罗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曾亿,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嫒,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3.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佛山市达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 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