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厦门角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8569号之一 原告:厦门角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角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航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2022年11月1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角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23.97元、财产保全费2969.31元,合计729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