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393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成铭嘉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棉花胡同89号悦宾阁招待所109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6209466XN

法定代表人邵亚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成铭嘉茂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435516.16元。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