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冀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9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冀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3-C栋905房。
法定代表人:余静,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冀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沙县人民法院(2022)湘0121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勇
审 判 员  廖雯娜
审 判 员  尹华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曾 锦
书 记 员  米 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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