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8613号
原告:***,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雁,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畅,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文尧,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何 建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彭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