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柳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工程公司)、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2021)京73民初1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国铁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0年,我国隧道掘进机占全球市场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系全球最大的隧道掘进机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隧道掘进机生产国。被诉侵权产品系隧道掘进机,中国铁建公司和中铁工程公司均为隧道掘进机行业的龙头企业,两家公司生产数量及销售额之和分别占到全国隧道掘进机生产数量56%与销售额71%,本案的处理结果将会在全国范围内对隧道掘进机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故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中铁工程公司未作答辩。 中铁十九局公司未作**。 中铁工程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中铁工程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判令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共同赔偿中铁工程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事实和理由:中铁工程公司系专利号为20192043××××.8、名称为“一种双结构TBM”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未经中铁工程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销售、使用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中国铁建公司与中铁十九局公司联合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中国铁建公司在其官网**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中铁十九局公司在新疆YE供水KSIV标项目施工中使用了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给中铁工程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中国铁建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具有重大社会影响,请求将本案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 中铁工程公司原审辩称,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铁十九局公司位于北京市,涉案标的额为1050万元,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涉及公共利益等全国性因素,不属于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驳回中国铁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中铁十九局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表明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中铁工程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中国铁建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根据中国铁建公司的上诉主张及本案案情,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本案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并需要移送本院审理;(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一)本案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并需要移送本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国铁建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本院审理。对此,本院认为,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结合案涉法律关系性质、案件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应当具有案情十分复杂、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本案系涉及隧道掘进机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铁工程公司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1050万元,根据本案的争议内容和中铁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尚不能认定本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中国铁建公司提出的案涉隧道掘进机、中国铁建公司与中铁工程公司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额占比高、案件处理结果将对隧道掘进机市场格局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亦未达到能够认定本案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程度。故,中国铁建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中铁工程公司以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联合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中国铁建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中国铁建公司、中铁十九局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中铁工程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中铁十九局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铁十九局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中国铁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庞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燚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06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双结构TBM”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20192043××××.8) 关键词 管辖权异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法律问题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 裁判观点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需要结合案涉法律关系性质、案件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常应当具有案情十分复杂、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等特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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