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301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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