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3015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
原告**诉被告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2022年10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