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108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四期11栋。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2226807元,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68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