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1614号 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七线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3863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292850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43013300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80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