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23民初209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筑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以被告河南筑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拖欠的装修工程款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筑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洛阳市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宜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念如
书记员 司 文